
扫一扫加入微信交流群
与考生自由互动、并且能直接与专业老师进行交流、解答。
关注公众号
服务时间08:00-24:00免费课程/题库
微信扫一扫
简答题:36~38小题,每小题10分,共30分。
36.简述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。
37.简述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。
38.简述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。
答案:
36.【答案要点】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,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,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。它具有以下要件:
(1)须有胁迫行为存在。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,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。
(2)须有胁迫的故意。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:第一,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;第二,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,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。
(3)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。所谓不正当,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。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,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。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是否签订合同的意思自由。
(4)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。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,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产生恐惧;或虽有恐惧,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,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。
(5)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。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,而且,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。
37.【答案要点】诉讼时效的中止,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,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,其已经过的期间仍然有效,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障碍消除后,时效期间继续进行。
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:
(1)不可抗力。指的是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“人祸”,例如,瘟疫、暴乱等。
(2)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丧失行为能力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如没有法定代理人、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权,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,也可作为中止的法定障碍。
(3)其他。如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时,其时效可中止。
38.【答案要点】身份权是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。
身份权具有以下特征:(1)身份权具有专属性;(2)身份权具有义务性;(3)身份权无时效性。
【服务推荐】
1、免费下载复习资料、历年真题:【点击下载】
2、杭州成考相关咨询:【点击咨询】
3、杭州预报名入口:【点击报名】
成人高考院校专业指导专属提升方案
未经授权不得转载,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。
转载请注明:文章转载自 其它本文关键词: 杭州成人高考专升本试题
杭州成考网申明:
(一)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敬请以教育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。
(二)本网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体,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。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。联系方式:邮件429504262@qq.com
上一篇:2022年杭州成人高考专升本《民法》试题题库及答案2
下一篇:2022年杭州成人高考专升本《民法》试题题库及答案4